豪杰之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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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谈 和人吵了几天

    撇开杀人的背景去谈‘杀人偿命’是没有道理的。

    杀人分很多背景。

    一是战争之中的杀人。

    双方人马互不认识,有预谋、有计划、有武器的通过杀人去贯彻民族的意志。

    这是公战。

    有不得不战的理由,不存在私仇的原因。

    杀人的是该民族的英杰,这里不存在,这也是七千年来的一贯支持。

    二是私仇。

    古有刘邦入关中,约法三章的之一便是‘杀人者死’。

    除开以下的情形以外: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对此,法学家指导案例网中所收录的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故意杀人罪典型案例对此有很直观的解释。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

    (7)避险过当(实施紧急避险的一般都会被认定为避险过当减轻处罚。

    故意杀人罪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1、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触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依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3、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死亡的,依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4、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死亡的,依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5、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依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6、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依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7、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依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其实某些方面,死刑不该泛滥。

    可是故意杀人的一旦有了其他因素干扰,是否会导致故意杀人的泛滥?

    杀人偿命是一个朴素的社会观念。我对于这个朴素的社会观念的看法是:

    符合社会历史阶段的认知,是可行的可以理解的和应当的。

    沉醉于某一专门学科领域的自我认知很容易陷入以一小部分群体的看法代替社会共识的窠臼。

    而杀人偿命这种简单朴素的命题,并未说明社会大众都是意图私刑自我实现的狂徒,而仅仅是表明了大众在这一问题上的基本底线。

    基本底线!

    法律是道德最后的底线。

    杀人当然有很多种,人们都能认识到。

    对于因病人深受疾病折磨的痛苦的安乐死杀人,和暴徒的残虐杀人,我想即便是没有受过多少教育的人,都能知道,前一个不应该绝对执行死刑,后一个怎么也无法逃脱死刑(在无其他限定的情况下)。

    同时,这也是脱胎于社会现实的法律所做出的认知。

    所以说,不要低估了大众,更不要拿出专业学究的傲慢。

    因为,社会现实不是规范的文本,而是变化的实践。

    既然如此,在社会现实和大众认知都没有达到对杀人者在极端限定情况下的宽容和尚无其他有效抑制犯罪的情况下,就不能对杀人偿命这一命题予以简单否定。

    一个学科的超前发展的意识形态,不能强加于社会群众。

    杀人偿命,是目前社会的基本底线。

    而这也不代表一切都应该以此处理。只是表明了对社会极端犯罪的最后容忍。

    社会不是无知少女,他们明白最适应的是什么。正如同面对一个犯了盗窃罪的小偷,没人会像先秦一样处以断手极刑。

    同样,在目前社会(起码中国社会)的暴力恶性犯罪还在不断发生的情况下,杀人偿命并非简单的是中国传统重刑论的延续,而是对社会现实的正确反馈。

    对于用某一学科的规范推演来替代社会纷繁的现实,这只能说明倒挂现实与意识是一件多么普遍的情况。

    基于外部的法律规范不是靠理论推演出来的,而是社会现实的萌发。死刑存续不是站立在法学家的个人态度上的,而是立足广阔的社会现实。

    正因如此,我坚持对死刑在不无序扩大前提下的死刑保留。

    而对于将民众对杀人偿命简单朴素的情感扩大为对死刑的狂欢,无异于混淆了这两个命题,属于自树靶子的意淫罢了。

    我同样反对死刑的狂热崇拜,但相较于抹杀社会群体基本共识的高冷式的批判,我更加不屑和鄙夷后者。

    因为,不投身于广阔的社会实践而简单的做起凌驾于他人的先知,再没有比这更加容易和愚蠢的自我陶醉方式了。

    尊重生命。

    任何人之间最大的公平就是我们永远都远有可能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杀死任何人,我们孱弱的身体在任何时候都是公平的最后保障。

    从死刑废除的角度出发会有很多很多的诸如社会契约未将生命权交付啊、保护人权啦各种各样的理由来回答这个问题。

    当然本人是一个坚定的死刑主义者,死刑有死刑的好处,比如极大的威慑力,但反过来想如果只要杀了人就要判死刑,对于一个凶恶的杀人犯来说大概率会有多杀几个路上有半的想法。

    慎用死刑,死刑是尚方宝剑,不是杀猪刀。

    每个案件都有每个案件的特殊性,起因、经过、结果任何一个稍微的不同,都会带来不一样的审判结果,不一样的舆论导向。

    举个简单的例子,在学校时教授举的一个例子:

    在一个山村里,有一个善良老汉,老汉有一个儿子为祸乡里无恶不作,成天偷鸡摸狗,今天调戏王家媳妇,明天强抢李家钱货。老汉决定大义灭亲,在一个月黑风高的晚上拿起锄头为民除害了。

    很明显在这个案例里边老汉是妥妥的故意杀人,现在老汉该不该死呢?这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再比如说前段时间风风火火的复仇者张扣扣,目睹母亲死于面前,长大后除夕之夜复仇,这个人又是铁定的故意杀人,那么他又该不该死呢?要不要偿命呢?

    各有各的说法,不一而足。

    生命这个东西,对于任何人来说都一样,谁都不能保证有没有第二次。

    庄子说的方生方死,方死方生。

    如果是真的那感情好,但如果是不是真的呢?生命权太重要了。

    没有人可以轻易的剥夺他人的生命,这几年多少冤假错案出来了

    ?还活着的蒙冤者尚能或哭天抢地或默默落泪,已经执行死刑的呢?

    比如呼格吉勒图?

    比如聂树斌?

    审判者也是人,检察官也是人,警官也是人,民众也是人,是人就目前的科技而言就没法真真的回到当初的案发现场去看一看到底是怎么回事,就没法板上钉钉的下一个死刑。

    有死刑,但不轻易用死刑。

    万般不情愿,不理解也还请多多体谅,尊重生命,敬畏生命。

    若是相信,就请相信。

    若是不相信:

    那便完善品德,保护自己不伤害自己、保护自己不伤害别人;

    那便强壮身体,保护别人不伤害自己、保护别人不伤害别人。

    我个人尊崇的便是快意恩仇,但也见过太多了,好汉不在书上独有的,世间也有很多的。

    但好汉是有风险的,水浒传中几人有好下场?

    为众人抱薪救火者,不可使之冻毙于野···

    左右不过俗人,和人家在知乎上吵了几天。

    但可能事情到自己身上的时候才会舍命一搏吧!

    今日就这样了。